2005年3月2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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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手观音”只能独此一版?
陶澜 伦兵

  版权登记只是初步确认
  随着中国残疾人艺术团为舞蹈《千手观音》注册版权,《千手观音》的版权问题出现了争议。
  日前,北京版权保护中心有关负责人就作品登记相关问题,严肃地指出,从法律的角度讲,办理了登记的作品,并不必然妨碍同类题材的其他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版权登记是版权管理部门根据著作人自愿提出申请而进行的登记。”该负责人说,法律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就自动享有版权并受到法律保护。版权登记与商标注册或专利登记不同,版权登记只是为了满足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传播者的需要,而对作品的版权归属作出一种初步确认,它是政府部门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登记与否,登记早晚,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比如,有些十分著名的作家就没有登记过一部作品,但这不能说明,这些知名作家对自己的作品就不享有版权,他们的作品就可以被任意侵权盗版。作品登记主要是为了方便作品的著作权人与作品的使用、传播者,在作品发生权利转移或权利受到侵害时,充当一种类似于产权归属证明的证据,只要侵权者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明,法院便可以采信,因此,作品登记还是具有积极作用的。”
  
  “千手观音”还能用吗
  假如中国残疾人艺术演出团的《千手观音》不存在侵权问题,那么,其他院团是否也能使用相同的名称、音乐、服装、主造型等?对于这个问题,该负责人说,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并不保护作品所要阐述的思想、观念等。经过登记的作品,受到保护的也是该作品的具体表达形式。他举例说,果戈理写过《狂人日记》,鲁迅也写过《狂人日记》,但这是完全不同的两部作品。“现在一部《千手观音》进行了登记,但这并不表明别人就不能再用《千手观音》这个标题;‘千手观音’来自佛教,对于这个相同的题材,不同的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创作出不同形式的千手观音。至于现在已经登记的《千手观音》,如果不存在侵权问题,由于音乐、主造型是其作品的核心,其他院团就不能随意使用。”
  该负责人说,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作品,作者就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版权,都可以拿到版权部门登记,也可以不登记。而即使有人已经登记了,也不能排除其他此前已经创作这个题材的作者对其独立创作的作品享有版权,更不能排斥尚未创作的作者就这个题材进行新的独立的创作。
  记者提出一个假设,如果甘肃的文艺团体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千手观音》的版权所有者,版权保护中心会怎样做?该负责人说,同一题材的多部作品到底是否侵权,是必须由权威部门做出鉴定的。虽然北京此前没有发生过已经登记的作品被撤销登记,但“假如记者的假设成立,登记部门便会依法撤销现有的登记”。

  争议可由司法途径解决
  甘肃省合睿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的王金贵律师认为,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是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其著作权自动受法律保护,即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登记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初始证据。即如果《千手观音》舞蹈的确已经做了版权登记,并且再没有其他人提出相反证据,则《千手观音》的著作权属登记人。但是,如果有人对此提出异议,那么,著作权人还有待进一步认定,版权登记并不享有著作权。甘肃其他演员和团体如果对《千手观音》版权登记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谋求司法救济,否则任何公演行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链接:
  原甘肃省艺术学校校长、国家一级编导高金荣教授日前向媒体透露,《千手观音》的题目、主题和画面都来自她的创作。高金荣说《千手观音》是她根据敦煌莫高窟第3窟的“千手眼,观音变”这幅图而创作的,当时命名为《敦煌手姿》,1998年在北京演出时,更名为《千手观音》。
  而编导张继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2000年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访问美国的时候,我担任艺术指导,当时我们觉得应该创作这样题材的舞蹈,于是《千手观音》就在美国演出了。当时的音乐创作是王鲁鸣,而后来在希腊残疾人奥运会上和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上的那一版《千手观音》作曲是张千一。我要说的是我不认识高金荣,也没有看过她创作的《千手观音》。”“与她的节目根本毫不相干。”